案情介绍:
某村地处华北平原,土地肥沃,村中的土地全部不是耕地,并且大多数属于基本农田,该村村民刘某在2003年承包了该村50亩基本农田用于种植农作物。
2006年,由于市场上的鸭梨价格一直在上涨,经过刘某的调查发现,鸭梨价格上涨主要是华北地区鸭梨产量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鸭梨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于是,刘某想在自己承包的50亩基本农田上种植鸭梨致富,2006年下半年,刘某开始在所承包的基本农田上种植梨树。
村村委会得知刘某这一行为后,立即安排村委会人员找到刘某,告知刘某因为其所承包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承包方不得在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应立即停止在基本农田上种植果树的行为,已经种植的梨树全部清除,恢复土地原状,刘某对村委会的决定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种植果树,你属于农业生产行为,并且没有改变承包地的农用土地性质。
法条连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案情分析:
依照农村《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基本农田的保护制度,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
本案中,村民刘某在其承包地上种植果树的行为也属于农业生产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地性质,但是,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且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已经就刘某所承包的耕地在具体用途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刘某不应在其承包的基本农田上种植梨果树,在本案中,村委会制止刘某种植梨树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刘某应将果树清除并及时恢复土地原状。
欢迎大家留言,一起探讨!
文章来源:《果树资源学报》 网址: http://www.gszyxb.cn/zonghexinwen/2020/0912/439.html
果树资源学报投稿 | 果树资源学报编辑部| 果树资源学报版面费 | 果树资源学报论文发表 | 果树资源学报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果树资源学报》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