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果树损失价值鉴定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无章可循,本文作者提出了个人在果树损失价值鉴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鉴定方法供大家借鉴。
一、目前果树损失价值鉴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目前果树损失价值鉴定的常见技术思路:一种是将损毁果树前期投入的客观成本之和作为损失价值。这种思路存在以下缺陷:大部分果农对自己的前期投入没有记载是一笔糊涂账,所以原始成本数据难以获取;另外果农(受损方)也不接受,认为自己栽果树的目的是为了收获果子,光赔一棵树不能完全弥补其损失。另一种经常用的鉴定技术思路是将被毁果树的剩余生长期内的全部预期纯收益的现值之和作为损失价值。在实践中赔偿方又无法接受,认为赔偿太多了,不合理,不可能因为一次损毁了果树,你的土地就一直闲置起来,你要么重栽要么种植其它作物,都是有收益的。还有一种方法是对未结果的树采用市场法,重新买一棵果树赔给受损方,在实践中市场上很难买到与损毁果树完全相同的果树,另外受损方也认为光赔一棵树损失没算够。
二、果树损失价值鉴定的思路
前面讲的目前常用的三种鉴定思路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鉴定出来的结果不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不利于价格矛盾的调解处理。在这几年的实践中作者成功使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一法律意义的赔偿概念来作为果树损失赔偿价值的鉴定思路,当事双方及法院基本都能接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对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形式有;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对侵害他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也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果树被毁后到底有多少损失呢?应该是重新补栽相同品种的果苗,经过养护管理恢复到被损毁前的状态即“恢复原状”,这期间所需的各种成本费用之和,加上原损毁果树与补栽果树生长期间对比的预期收益之差即收益损失,两项之和作为被损果树的损失。
“恢复原状”在这有两层意思:一是“恢复”同样的一棵果树赔偿给果农,这是直接损失;二是补栽的果树“恢复”到无产量损失为止的预期收益损失,这是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损毁果树行为直接造成果树现有财产的丧失。间接损失是果树补栽后在合理恢复期的预期收益的减少。例如一棵树龄8年的芒果树其损毁补栽后要5年才能恢复,其间接损失为被毁芒果树第8—12年这5年的纯收益现值,这是损毁果树行为造成果农本应在8—12年得到的利益的丧失,理应赔偿。
三、果树损失价值鉴定方法
(一)损毁果树的直接损失鉴定
果树损毁行为造成果树的毁灭丧失为直接损失。采用成本法中的重置核算法,即重新补栽果树(恢复损毁果树)所需的成本费用之和。果树被损毁后,应采取积极地补救措施补栽相同的果苗,经过养护管理恢复到损毁前状态,所支付的所有成本费用之和,是成本法中的重置成本。从赔偿角度看相当于赔了一棵果树。
(1)苗木费:买果苗的费用(含运费)。
(2)重新补植费:重新清理、挖坑、回填等人工费,和施底肥、灌水及农具折旧费等。
(3)平均年度养护管理费:重新补栽后要对其进行持续的养护、施肥、灌溉、除草、剪枝等投入。
注:生产成本是以损毁果树当地的生产管理状况和生产习惯为依据的平均生产成本,与损失无关的投资成本不计算在成本内。
(4)成本法中直接损失计算公式:直接损失=苗木费+重新补植费+平均年度养护管理费×损失年限。
注:盛产期前果树的损失年限就是果树树龄。盛产期后果树的损失年限就是盛产期前一年的果树树龄。果农从栽下果树就要持续不断地投入到盛产期前一年成本达到最大,到盛产期果树开始产生了正收益,成本开始回收,所以果树的最大重置成本就是到盛产期前一年的全部投入;盛果期以后的果树重置成本只计算到盛产期前一年的重置成本。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即受损方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卖价,不能低于他栽种和管理果树至最佳收益期已花费的生产费用,否则,他就要亏本。
(5)实例:以攀枝花中等水平的芒果园为例,平均亩产1200公斤,株行距为3×4米,每亩为56株为例。一般定值后第3年开始试花,第四年每亩有200公斤左右产量,第五年有500公斤左右产量,第六年达盛产期,产量平均为1200公斤。攀枝花平均盛产期为40年左右,树龄45年后产量逐年减少为衰产期以下(以下举例均采用此数据)。
文章来源:《果树资源学报》 网址: http://www.gszyxb.cn/qikandaodu/2021/0323/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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